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一)当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其纳税义务产生于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了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对于进口货物的情况,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报关进口的当天。
此外,增值税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相同,即在同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