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合并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明确指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未对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做出新规定之前,原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的企业,应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进一步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强调,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依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8年度内继续沿用原规定。然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将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基于以上规定,目前只有那些在特定名单上的企业集团,如中国五矿集团、中粮集团、中化集团等106家集团企业,才被允许进行集团内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均不得自行决定合并缴纳。
2、汇总缴纳: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或场所时,该居民企业被视为汇总纳税企业。除非有其他规定,否则这些企业应遵循该办法的规定。
因此,对于采取汇总缴纳方式的企业而言,它们指的是在同一法人主体下,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场所的情况。这类企业需要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汇总缴纳。
该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详细规定了企业的税务处理流程,包括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和最终的汇总清算等环节。简而言之,对于总分机构的汇总缴纳适用于同一法人主体下的总、分企业之间的纳税;而合并缴纳则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纳税。只要存在总、分支企业关系,就可以直接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至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合并纳税,则需要经过国务院的特别批准,并执行相应的汇总纳税办法来计算和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