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中明确指出,在特定情况下,纳税人需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当纳税人遭遇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导致其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情况时,必须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之前,携带必要的证件和资料前往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若该纳税人无需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则应在相关机构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的15天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其次,对于那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构撤销登记的纳税人,法律规定他们必须在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撤销登记之日起的15天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最后,根据规定,在正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确保结清所有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此外,还需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税务证件。只有当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才能继续进行注销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