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与之相关的应税劳务,以及在产品和产成品中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条款旨在防止企业通过非正常途径减少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包括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且合理的损失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细化了可扣除的损失类型,涵盖了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类型的损失。
在申报过程中,纳税人需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的进项税额转出对应栏次,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非正常损失均得到正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