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转让旧房的过程中,单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所获得的收入,包括了全部的价款以及相关的经济收益,这些收益可以是货币形式的、实物形式的或者其他形式的收入。但是,如果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那么其应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来计算征收:
(一)当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并且没有合法的理由时,税务机关会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这种情况主要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而纳税人又不能提供相应的凭据或无合法理由的行为。
(二)如果纳税人隐瞒或者虚报房地产的成交价格,那么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会根据评估价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治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题目的通知》(财税[1995]61号),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纳税人,都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来计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治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治理部分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
对于扣除项目金额的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详细题目划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如何确定转让旧房的扣除项目金额。
当转让旧房时,应该按照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规定交纳的相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来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那些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者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情况,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另外,当纳税人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可以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