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增值税的缴纳:
对于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国家实施“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意味着,如果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超过3%,超出部分将被退还给纳税人。
二、房产税的缴纳:
在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房产时,承租人需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始日次月起,根据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若合同未明确开始日期,则从合同签订次月起按房产余值缴税。
三、契税的缴纳:
由于融资租赁期间房产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因此无需缴纳契税。然而,若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方购买房屋导致所有权转移,则承租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特别地,对于售后回租业务,出售时因权属转移而需照章征税,但期满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印花税的缴纳: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统一按照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以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五、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为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或公允价值(视合同是否约定),以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上则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纳税调整。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而是继续按出售前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融资租赁产生的利息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