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5 22:41:53
理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所支付的买价,涵盖了两部分:一是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支付的价款;二是根据规定代为收取并缴纳的农业特产税。这里所说的“价款”,指的是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使用收购凭证上所记载的具体金额。进一步地,对于已经由纳税人代为收取且能够提供相应农业特产税完税证明的情况,这些款项将被允许计入农产品的总买价中,以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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