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增值税发票时,根据开具时间的不同,采取相应措施:
1. 对于当月开具且未经认证的发票,应立即出具一份拒收证明。该证明需详细注明拒绝原因,并加盖公司印章。随后,将此证明连同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一并返还给对方,以完成作废流程。
2. 若为跨月开具并在认证期限内的发票,则必须首先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单,并提交至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审批。一旦获得批准,应将审批后的申请单交给对方,指示其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