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以下情况下视为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基于上述规定,零售业在赠送商品给客户时,应将其视作销售行为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