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合同实施前违约优时财税:
在合同签订后但未执行之前,如果一方(通常是供货方或收款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并且双方最终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则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违约金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这类违约金不需要开具正式发票。然而,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可以开具收据作为证明。如果所在地区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则应使用这些官方收据。
2、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
若合同在执行期间出现违约情况,且违约方为供货方或收款方,同时该合同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销售方需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包括违约金)合并计算销售额。这意味着违约金被视为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因此销售方必须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一起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