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6 14:43:11
理财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当应税消费品连同其包装物一同销售时,不论包装物的定价方式或会计处理如何,均需将其销售额纳入应税消费品的总销售额中进行消费税的缴纳。具体来说,如果包装物并非作为商品的一部分出售,而是以押金的形式收取,那么这部分押金不应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进行征税。然而,对于因逾期未收回而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或者已收取超过12个月的押金,则应当将它们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照相应的适用税率来计算消费税。此外,对于那些既作为商品的一部分销售又额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退还给消费者,也应当将这些押金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依照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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