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指出,企业从多种来源获得的收入,无论是货币还是非货币形式,均被视为总收入。这包括:
1. 销售货物所得; 2. 提供劳务所得; 3. 转让财产所得; 4. 权益性投资收益,如股息和红利; 5. 利息所得; 6. 租金所得; 7.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 接受捐赠所得; 9. 其他形式的收入。
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在上述总收入中,以下几类收入不纳入征税范围:
1. 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归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因此,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时,需从总收入中扣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