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中,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的定义。该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因资产评估减值导致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这些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化导致价值减少,那么这种情况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定义的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当企业对账目混乱的产品重新整理账簿时,若确实出现盘亏存货,需要进一步区分原因。如果这些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盗窃、霉变等非正常损失,则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反之,如果存货仍然存在,仅仅是因为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导致价值下降,那么这类情况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