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半征收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特定固定资产实施。这些固定资产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购于2009年1月1日之前;二是未曾享受过增值税抵扣政策。对于这类旧货和物品,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4%的征收率进行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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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时,首先计算销售额,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4%)。接着,根据此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4%/2。这一政策旨在简化税收流程,同时鼓励企业更新设备,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