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7 13:42:44
理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企业需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前,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残值估计。按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这些资产的残值应当不低于其原价的10%。若企业希望少留或不留残值,必须获得当地税务机关的批准。

随着上述审批项目的取消,对于新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之前,其残值将统一设定为原价的10%。对于那些在使用过程中可以预见到无法变现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选择不保留任何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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