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营改增实施以来,广告业不再享有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仅对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凭证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应税凭证进行征收。《印花税暂行条例》附录中的印花税目税率表显示,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应由合同签订方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由于税率相对较低,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计征,大多数小型企业能够承担得起这一税费。
二、增值税
广告业作为营改增后的现代服务业之一,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而低于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有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此外,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若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通常按照应交增值税额的7%(适用于市区)或5%(适用于县城、建制镇)征收。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交增值税额的3%和2%征收。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对广告、娱乐等行业征收的一种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