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处理预收款开具的不征税发票时,应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记录收到的款项。
其次,确认这些款项属于预收款,并且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情况,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接下来,对于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开具的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对应的预收款,虽然不需要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写,但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最后,确保所有相关文件和报表都已正确填写并提交给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