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固定资产科目用于核算行政单位各类固定资产的原价。即便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对于行政单位的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则该软件的价值应包括在所属硬件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反之,如果软件不构成硬件的必要部分,则应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在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如果无法分清支付价款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则应全部作为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若能分清,则应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处理,而将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处理。此外,境外购买的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也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借入或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应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而是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这些看似不属于固定资产却需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情况,以及看似属于固定资产业务却明确不能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相关要求,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
应明确不同条件下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购入、换入、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时确认;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或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对行政单位核算的固定资产区分三种情况分别确认条件,体现了核算的针对性。
还应区分实际支付与分期付款或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理方法。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对于购入固定资产分期付款或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已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付未付的款项或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
行政单位对购入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部分作经费支出处理,而对应付未付的款项或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作经费支出处理,而是增加“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与“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处理,严格遵守了行政单位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精神,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