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率为11%。
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时,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和10%。
自2019年4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时,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特殊情况下适用1%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