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准则下,对于无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入账。如果存在相关凭证,且该凭证上所列明的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距不大,那么可以依据凭证上的金额进行入账。然而,若没有注明价值,或者虽然有注明但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同时存在活跃市场的,则应根据具有确凿证据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来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那些无法可靠获取公允价值的,则需按照名义价格进行计量。

在取得时,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借:无形资产
贷:递延收益
随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期间内,需要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并计入当期的收益中。至于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则应在取得之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支付的土地征用费、迁移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只要它们是正常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就应当被计入到该项资产的成本当中。
特别地,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它们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应归类于“无形资产”科目之下,而是应该归入“开发成本”科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