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收益,作为会计科目中的负债类别,是指尚未确认的收入或收益。这种收益在权责发生制下被暂时搁置,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确认。在中国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递延收益的应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涉及租赁准则和收入准则的相关内容。
与“预收账款”相比,递延收益属于内部负债性质的科目,需要按照其内容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而“预收账款”则属于外部负债性质的科目,应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这些差异也体现在早期的国际会计准则中。
关于递延收益的账务处理,以下是一个具体的例子:某粮食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每6个月下达的轮换计划出售陈粮,同时购入新粮。为了弥补该企业发生的轮换费用,财政部门按照轮换计划中规定的轮换量支付该企业0.06元/斤的轮换补贴。该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需要在20X8年10月至20X9年3月轮换储备粮2亿斤(每月转换储备粮量相同),款项于20X9年3月收到。
(1) 20X8年10月份,该企业应根据轮换量2亿斤和规定的补贴额0.06元/斤,确认其他应收款12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 12,000,0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00.00
(2) 20X8年10月,该企业将补偿10月份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2,00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利得 2,000,000.00
(3) 以后每个月的分录同(2),同时在20X9年3月份收到政府补助金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 12,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