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获取无形资产的路径主要包括三个方向:购买、自主研发以及接受其他单位的投资转入。在会计处理上,应根据不同的来源渠道,设立“无形资产”科目,以核算公司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1. 当保险公司通过购买或自行研发并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时,应按照实际支出记录,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 对于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需要评估其价值,并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账务处理,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 无形资产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其价值应在有效的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一般采用分期等额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减少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4. 保险公司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的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若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则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2)若合同未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则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3)若合同和法律均规定了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则摊销期不应超过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和法律都没有规定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则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5. 保险公司对无形资产按规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时,应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