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作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因此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企业的手续费支出未取得发票入账,则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求作调增处理(即不能税前扣除)。

这一条款明确了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必须遵循的规定。具体而言,当企业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交易时,相关支出必须通过发票形式来证明。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手续费等费用。若企业未能获得相应的发票,则在年度税务审计过程中,这些费用将不被允许作为税前扣除项,从而可能导致额外的税务负担。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支出,如咨询服务费、广告宣传费等,同样适用此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是直接支付给服务提供者还是通过第三方机构间接支付,都必须确保能够提供有效的发票以支持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不仅有助于维护良好的财务管理秩序,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透明度与合规性水平。
总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强调了获取正规发票的重要性。这不仅关乎到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效率,也反映了国家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的决心。因此,建议所有相关方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缺乏合法凭证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