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1 02:41:24
理财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采用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时,这种销售方式不应被视为捐赠行为。相反,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所有交易都记录在同一张发票上,那么这种做法是符合上述规定的。然而,如果赠品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那么这部分赠品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因此,为了简化税务处理流程并确保合规性,建议将所有相关交易都记录在同一张发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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