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八条规定了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情形,其中包括:
(一)当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某些服务,而这些服务的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时,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而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