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此,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计算,待阻碍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意味着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然而,如果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