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适用范围、核算要求和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然而,有三类小企业不适用该准则: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相比之下,《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大中型企业或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
(二)核算要求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则简化了这些处理,统一采用成本计量,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例如,小企业的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的科目有156个,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科目只有66个,科目数量大幅度减少。这种差异反映了两种准则在适用范围和核算要求上的不同。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