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系统确实支持上述操作。
1、对于当月的发票错误,可以通过追回所有联次并作废重开的方式解决。具体步骤为:首先在发票所有联次表上标注“作废”字样,然后进行重开操作。
2、跨月处理则稍有不同。
普票:如果对方已经入账,需要开具红票给对方;若对方未入账,同样追回所有联次并作废重开,但红票可以不给对方。
专票:一般由开票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认证后,认证方(即购买方)再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通过后,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原票是否收回与普票相同。
3、电子发票的处理较为特殊。即使没有跨月,也只能通过红冲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无需收回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