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税务管理中,建筑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通常不会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这是因为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体系较为完善,能够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的税务资料。
相比之下,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且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类纳税人由于缺乏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因此可能符合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条件。
对于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公司来说,其会计核算肯定是健全的,因此不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况包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