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企业在面对政策性搬迁或资产处置时,其所得的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当企业计划搬迁并进行异地重建,以恢复原有业务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如果使用搬迁或处置收入来购买或建造与之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即重置固定资产),或是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实施技术改造,或者用于职工安置,那么允许从这些收入中扣除重置固定资产的成本、技术改造费用以及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那些没有明确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计划的企业,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于通过政策性搬迁或资产处置获得的资金用于购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对这些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4、此外,自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企业所获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时不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若在5年内完成搬迁过程,则搬迁收入需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