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04:42:07
理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025号)第四条的指导原则,对于那些在签署时难以确定计税基数的合同类型,比如技术转让协议,其收入可能基于销售收入的特定比例或实现利润进行分配;以及财产租赁合约,仅设定了每月(每日)租金而未明确租期的情况。对于此类合同,建议在初步签订阶段采用固定金额5元作为预缴税款,待到最终结算之时,再依据实际发生的金额重新计算并补缴相应的印花税。

因此,针对无固定期限使用房产的合同,同样建议采取上述做法:即在合同初次订立时,以5元人民币作为预缴款项贴花处理,待后续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费用支付情况调整后,再按照实际发生额来正式缴纳及补充印花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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