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在取得收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相关支出,均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进一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有关支出。
第三十一条则具体界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提到的税金范畴,指的是企业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外,所发生的各项其他税金及其附加。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那些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和正常支出,这些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的成本中。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部分,这实质上是公司代替纳税人履行的缴纳义务,并非公司本身的税金,因此不能在公司的税前扣除项目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