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的规定,税务代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1、“单价”栏应记录不含增值税的单位价格;
2、“金额”栏需填写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部分;
3、“税率”栏则用来注明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
4、“销货单位栏”需要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该机关的名称;
5、“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入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6、“备注栏”应包含增值税纳税人的全称及其纳税人识别号。
7、在“代开专票‘销货单位栏’”中,只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名称,销售方的具体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则应在“备注栏”中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