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12:40:54
理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并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一旦选定了处理方式,不得改变。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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