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明确指出,以下行为均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 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 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4. 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5. 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必须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而“合法”则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在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也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取得假发票不仅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还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取得不合法的发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