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15:40:48
理财

委托单位在核算销售收入时,需以商品售价(不含税)为基准进行记录,同时将支付的手续费归类于“销售费用—手续费”科目。若受托单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应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列示代销商品的价款及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反之,若受托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依据税款与价款的总和开具普通发票。具体会计处理上,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待收到受托单位开具的手续费普通发票后,进一步借记“营业费用—手续费”,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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