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收入调整项目
1.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以及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2. 国债利息收入。这部分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支出调整项目
1. 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 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 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
4. 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5. 利息支出。
6.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0.5%。
7.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产生时间性差异。
8. 罚款、罚金、滞纳金。
9. 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