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退还及计退利息的问题,不包括出口退税、预缴税款和政策性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因此,公司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不能申请退还利息。
具体来说,当企业或个人多缴了税款时,可以申请退还超出部分以及相应的利息。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出口退税、预缴税款以及其他享受政策性优惠的先征后退情况。对于出口退税而言,由于其特殊性质,即便存在未及时退还的情况,也无法申请退还利息。
这意味着,企业在处理出口退税事务时,需要特别注意相关政策细节,确保按照规定流程操作,避免因误解而导致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提醒各相关单位加强对税务法规的学习与理解,提高合规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