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若干支出是不得扣除的。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