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推动软件产业的繁荣,确保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基于各地反馈的情况,经过深入研讨,现对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进行如下明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时,若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且能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销售额,则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反之,若无法分别核算销售额,则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 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 -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在此公式中,成本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则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若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则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若低于10%,则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手续:
即征即退税额 =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 13% -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 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纠正,并对于涉嫌偷骗税的行为,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同时停止执行。对于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事宜。
请注意,以上税率已经由原来的17%调整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