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取得的申请费收据能否报销,这取决于具体的税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如下: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这意味着,如果单位或个人从境外取得的票据或凭证在税务审查中存在疑问,他们需要提供由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确认证明,并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和认可之后,这些票据或凭证才可以被用作会计记录和核算的依据。
因此,对于因公出国取得的申请费收据,如果能够提供相应的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并且在税务机关审核认可之后,这些收据是可以被报销的。然而,如果没有这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税务机关对收据的真实性存有疑问,那么这些收据可能无法被接受为有效的报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