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1995)52号通知,对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进行了明确注释。
首先,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指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那些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以及动物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所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是外购的农业产品,或者外购后再进行生产、加工并销售的农业产品,则这些产品不再属于免税范围,而应按照相应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次,对于农业生产者用自产茶青经过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适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免税规定。这类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征税。
最后,符合以上规定的农产品可以依法享受税收抵扣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