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出口销售业务的生产企业中,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需要将这部分金额从进项税中转出。具体操作是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这意味着,已经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金额将被重新计入成本中。
需要注意的是,转出的进项税额通常是基于本月或之前月份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本月没有进项税额,且之前的进项税额也没有余额,那么这一步骤不会对进项税额产生影响。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它们不需要根据转出的进项税额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需要依据免抵退税的办法来计算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这意味着,尽管存在进项税额的转出,但企业并不直接用此金额来确定其增值税负担,而是通过更复杂的计算方法来得出最终的税务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