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其中第三条款明确指出:“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义务人为投资者本身,而合伙企业的纳税责任则由每个合伙人分别承担。”
根据该规定的第四条内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统称为企业)在每个税务年度内,其总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净额,将被视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这部分收入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进行征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里所说的收入总额涵盖了企业通过各种经营活动获得的所有收益,如商品销售、服务提供、工程款收取、资产租赁或出售、利息获取以及其他业务和非营业性收入等。
第五条进一步阐述了具体的税收计算方式: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其投资者需要以其全部的生产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则是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每位投资者应缴纳税款的收入部分。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分配比例的话,那么就会采用平均分配的方法来计算每位合伙人应纳的税额,即基于所有生产经营所得按合伙人人数平均分配。此外,提到的生产经营所得不仅包括企业向投资者个人支付的利润分配额,还包括企业在当年保留下来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