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上述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时,可以享受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该政策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的来源对税收优惠的影响。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利用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来购置这些专用设备,那么其投资额是允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抵免的。然而,对于使用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即使它们同样符合《目录》的要求,也不允许享受这一税收减免。
因此,企业在规划投资时应当注意区分资金来源,合理利用政策优势。对于那些能够通过自筹或贷款方式获取资金的项目,企业应该积极考虑采用环保、节能节水及安全生产相关的专用设备,以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措施。同时,对于依赖财政拨款的项目,则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估成本效益比,确保不会错过其他可能的经济激励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