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这意味着,所有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计入当期;而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得计入当期。这一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但若有本条例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其他特别规定,则需按照这些特殊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第一年的发票,不能在第二年进行扣除。这是因为,如果将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了当期,那么会导致企业的利润虚增,从而增加企业的税负。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也不符合税法的精神。因此,企业在处理发票和税务问题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