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无偿借出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根据相关税务规定,这类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具体解释如下: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中指出:“附件1: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的“二、税前扣除。(十三)企业无偿借出的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对此问题的解答是:“企业无偿借出的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没有流入企业,该项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不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而,对于企业无偿借出的固定资产,由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没有流入企业,因此该项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不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应调增应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