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损失涵盖了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各种工具器具等,在遭遇盘亏、淘汰、损坏、报废、丢失或被盗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净损失。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对于已经报废或损毁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减去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需要提供相应的依据: 1. 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 若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损毁,企业需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具备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 因不可抗力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导致固定资产损毁、报废的,应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例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以及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损毁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 涉及保险索赔的情况,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