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市场营销活动作为赠品时,其增值税的计税价格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虽为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但并不适用于增值税的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若纳税人存在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而无法直接获取销售额的情况,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其销售额:首先考虑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其次,如果当月数据不可用,则参考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最后,若无以上两种价格信息,可依据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该价格由成本乘以(1 成本利润率)得出。
据此规定,企业在市场营销活动中赠送的外购货物,其增值税的计税价格应当能够通过采用同类货物的当月或近期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这意味着,在缺乏具体销售记录的情况下,可以合理地将市场购买此类货物的成本作为计算增值税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