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的报销费用是否能够税前扣除,需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明确指出,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意味着,凡是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计入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之中;反之,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当期已经收付,也不得计入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当然,本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通常只要在汇算清缴之前能够取得发票,并且这些费用被计入汇算期的费用内,那么这些费用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